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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
b)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c)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筑面积、功能区、服务与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及标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自治州、市、区、盟)、县(自治县、市、区、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和定义、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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