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纺织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策划、实施与控制、评价、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纺织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与评价,包括与其相关的生产、物流、销售、售后服务、回收和处理等。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民用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仓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类似仓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文件执行。
已建民用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通信网络运营节能的一般要求、主设备的节能要求、空调系统的节能要求、电源系统的节能要求及能效监测分析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通信运营商在用的与通信网络服务相关的设备、机房及操作室、监控室等管理辅助用房的节能管理,非通信运营商的类似设备与机房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确立了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算方法、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厂在水处理过程中电耗的计算与考核。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大型活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备案、验收和运行保障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类似活动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通用卫生要求,包括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卫生检测技术要求和清洗消毒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游泳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住宅等居住建筑;
——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或GB/T 16739.2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排放恶臭(异味)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600 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选型配置要求、建筑结构要求、标志及保护要求、验收要求和维护保养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本文件规定了以限速器作为速度监测部件的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试验前准备、试验步骤、试验数据处理、合格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