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煤矿用矿灯(以下简称“矿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产品分类,描述了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矿灯,包括煤矿在用的矿灯和为其他设备供电的矿灯。
本文件规定了矿用防爆低压电磁起动器的分类与命名、特性、正常工作条件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煤矿井下,在额定频率50 Hz,电压1 140 V 及以下的线路中,控制三相鼠笼型异步电动机就地或远距离起动和停止、反转和双速,同时对电动机及有关电路进行保护的矿用防爆低压电磁起动器(以下简称“起动器”)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本文件有关过载保护的条款(见7.3.10 和8.2.12)不适用于装入电动机内部的埋入式过热保护装置。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与爆炸性环境相关的危险场所内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的具体要求。
当设备需要符合其他环境条件要求,如防水、防腐蚀时,需要采用其他的保护方法。采用的保护方法不应对外壳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部分的要求仅适用于在正常或接近正常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对于其他条件,可能需要附加预防措施。例如,大多数可燃性材料和通常视为不可燃的多数材料在富氧条件下可能会剧烈的燃烧。在极端温度和压力下使用的设备可能也需要其他预防措施。这些预防措施不属于本部分的内容。
这些要求是对非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要求的补充。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固定式、便携式、移动式和个人式,这些设备无论是永久安装还是临时安装。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电压等级的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环境用矿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瓦斯环境(Ⅰ类)用矿灯,包括与其他设备连接和为其他设备供电的矿灯。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防爆低压电磁起动器(以下简称起动器)的分类、特性、技术要求、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在交流50 Hz,电压至1 140 V的线路中,控制三相鼠笼型异步电动机就地、远距离起动和停止、反转和双速,同时对电动机及有关电路进行保护的起动器的设计、制造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