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 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
1.2 除了本标准的规定外,应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潜在的爆炸气体、极端的气候、地震、危险货物品的运送等)的补充要求。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1.1所述驱动方式以外的杂物电梯;
b) 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及已完成重大改装的杂物电梯(见附录E);
c) 升降器械,如链斗式升降机、矿山升降机、舞台升降机、带有自动吊笼的器械、施工升降机、船用电梯、海上开采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护用的设备;
d) 导轨与铅垂线的倾斜度大于15°的杂物电梯;
e) 运输、安装、维护和拆卸杂物电梯期间的安全;
f) 井道壁、轿厢与层门(包括视窗)使用了玻璃。
然而,上述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涉及噪声与振动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杂物电梯的安全使用无关。
本标准未涉及火灾的蔓延情况。
1.4 因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轿厢的尺寸不应大于:
a) 轿底面积1.0 m2;
b) 轿厢深度1.0 m;
c) 轿厢高度1.20 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 m。
尤其是,作为运送货物的升降设备,如果其轿厢尺寸超过以上任何一项参数,则不属于杂物电梯的范畴。
1.5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杂物电梯。
注
1.1 GB 24803的本部分
——规定了电梯、电梯部件和功能的电梯基本安全要求;
——建立了一个系统并提供了方法以降低电梯使用或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1.2 本部分适用于载人的电梯,这些电梯可:
a) 安装在任何永久的和固定的结构或建筑物中,安装在下列地方的除外:
1) 私人住宅(单一家庭);和
2) 运输设备上,如:轮船。
1.1 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目标是应用当前的安全技术使在用电梯达到新安装电梯同等的安全程度。
注: 由于建筑物设计状况等原因,完全达到当前的安全程度可能有困难。
1.2 本标准适用于:
——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
——液压驱动式电梯。
1.3 本标准考虑下列人员的安全:
a) 使用者;
b) 维护和检查人员;
c) 位于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外面(但在它们的最接近处)的人员;
d) 被授权人员。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GB 7588或GB 21240所规定的驱动方式以外的电梯;
b) 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ZK)]
c) 导轨垂直倾斜度大于15°的升降设备;
d)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
e) 消防操作期间的安全。
但是,这些在用设备安全性的提高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可站立、坐着或乘坐轮椅车)、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楼道升降机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楼道升降机:
a) 在固定层站之间的楼道或倾斜面上运行;
b) 额定速度不大于0.15 m/s;
c) 导轨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大于75°;
d) 运载装置由一条或多条导轨支撑或导向。
注: 楼道升降机的运行路径上不需要围栏。
本标准规定了将要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磁骚扰发射限值和试验条件。然而,当无线和电视接收设备在表1所规定的距离内使用时,这些限值可能无法对其所受的骚扰提供完全的保护。
本标准基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标准规定的与EMC性能有关的环境条件(湿度、温度等)。
对于谐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将连接到公用低压电网的系统,不适用于将连接到仅与公用中、高压电网连接的非公用低压电网中的系统。
注1: 系统谐波限值的范围只适用于连接到公用低压电网的原因:安装在非公用低压电网中系统的发射,通过GB/Z 17625.4—2000中的规定和/或电网运营商和客户间的合同协议,可在中压公共耦合点处被总体控制。非公用电网的运营者宜恰当控制EMC环境,使其符合GB/Z 17625.4—2000规定和/或合同协议。
注2: 如果系统将仅连接到非公用电网,制造商应在产品文件中明确描述。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制造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有关的安全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将要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装置抗扰度性能标准和试验强度,包括与其电磁兼容环境相关的基本安全要求。这些规定代表了基本的电磁兼容要求。
本标准涉及了住宅、办公和工业的建筑物中正常的电磁兼容状况,但不包括更恶劣的电磁兼容环境,这类环境需要附加的调研,例如:
——无线电基站;
——铁路和地铁;
——重工业工厂;
——电站。
本标准基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其制造商所设计和在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出现的通常已知的与其电磁兼容有关的危险和危险状况。
本标准基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标准规定的与电磁兼容性能有关的环境条件(湿度、温度等)。然而,
——一般功能电路中的装置或装置组合的性能标准和试验强度未包括发生概率非常低的情况。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被证明符合电磁兼容法规,或者与电梯、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无关的其他装置,如:照明装置、通讯装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制造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有关的安全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和报告电梯运行期间乘运质量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未规定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乘运质量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报警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提供给电梯业主的有关维修服务和救援服务的最基本的信息。
本标准考虑了按预定用途和在供应商预定的条件下使用电梯时,因电梯未能正常工作而造成使用人员被困的主要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情况下寻求帮助的报警系统,如心脏病发作、信息查询等。
本标准是对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 14.2.3紧急报警装置相关规定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