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数据监视和记录的基本特征。
本标准规定了包括附录B 表B.1所列出的残障人员在内的人员安全和独立地接近与使用电梯的最低要求。标准适用的电梯符合表1最小轿厢尺寸的要求,且设置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轿门和层门。本标准考虑了使用GB/T 13800—1992和GB 12996—1991规定尺寸的轮椅车的人员对电梯的可接近性。本标准规定了附加技术要求,以减小第4章中所述的残障人员使用电梯时易发生的伤害。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速度不大于8.0 m/s的电梯曳引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曳引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家用电梯的曳引机。
本标准以火灾报警探测系统传递到电梯控制系统的信号为基础,规定了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确保电梯特性的特殊要求和安全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对于在用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本标准也可作为提高安全性的基础。本标准给出了建筑物火灾情况下电梯控制的多种选择方案。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层门耐火性能试验的方法,用于电梯层门完整性、抗辐射性和隔热性的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防止火焰经层门向井道蔓延的各种形式的电梯层门。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设备维修所应遵守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部分由制造商与客户协商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和家用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整机和部件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部分由制造商与客户协商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和家用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专业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部分规定了允许安装Ⅰ、Ⅱ、Ⅲ和Ⅵ类乘客电梯(按2.2定义)的必要尺寸。
本部分给出的尺寸反映了设备的要求。应当注意相关的国家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要求更大的尺寸。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安装在新建筑物内具有一个出入口的轿厢的电梯,且与驱动系统无关。然而,如果将对重侧置,则可以设置一个贯通的出入口,这时可能需要增加井道的深度尺寸。在相关场合,它也可以作为在用建筑电梯安装的依据。
与本部分包含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不一致的电梯应咨询制造商。
本部分不适用于速度超过6.0 m/s的电梯,对于这类电梯应咨询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