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安装、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的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挂车侧标志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的侧标志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驻车灯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驻车灯。
本标准规定了H点和R点的确定程序。
第4章规定了用于确定座椅实际H点和躯干角的HPM,以及测定座椅实际H点和躯干角时HPM的安放程序,适用于下列特征的机动车辆:
a) 驾驶员的踵点至乘坐基准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小于550 mm;
b) 躯干后倾角大于5°或由大腿杆表示的大腿中心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5°。
第5章规定了使用HPM-Ⅱ检查(验证)车辆关键基准点和尺寸的程序及技术要求。HPM-Ⅱ规定了一种乘员乘坐空间和/或座椅的可靠的布置与测量的方法。
GB 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要求、试验方法和特别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L2、L4、L5类)。
GB 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两轮摩托车(L3类)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要求及特别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
GB 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要求及特别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类车辆;
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类车辆;
3) 长度超过8.0 m的O1、O2和O3类车辆;
4) 以及O4类车辆;
b)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 km/h的M、N、O类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LED光源/模块或含有LED光源/模块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光色、温度循环等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LED前照灯、或主要由LED光源或LED模块形成远光或近光的LED前照灯。
本标准规定了全地形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地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