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土地生态服务评估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生态服务的实物量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内容、技术方法和报告书(表)编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区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回顾性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涉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利用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利用的管理、技术研究、开发、经营、标准制定等工作,非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关于回收处理信息的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其他相关产品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生命末期处理过程的原则;
——由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材料分离前需要进行拆卸的零/部件的准则等信息(位置和材料组成);
——由回收处理企业提供的有关生命末期过程和生命末期处理效果的信息。
本标准规定了海湾围填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湾围填海规划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海湾外的围填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围填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化学品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化学品的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处理和处置等。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统计指标体系设定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统计和管理活动,其中废弃产品不包含危险废物。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的分类原则,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废弃产品。
本标准不包含下列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废弃产品的分类:
——放射性物质;
——对矿石和采石场进行探矿、萃取、处理和贮存产生的废弃物;
——动物尸体、农业废弃物质,如渣滓物以及在农场使用的其他自然的、无害的物质;
——报废的爆炸品;
——文物;
——医用药品;
——危险废物;
——其他。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利用品(也称再生品)及再制造品(也称再制造产品)通用要求及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但不适用于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再制造品。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术语和定义、编制原则和编制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服务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