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范围为(0~1.0)MPa陶瓷砖釉面抗龟裂蒸压釜(以下简称蒸压釜)压力参数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可检漏率为(1.0×10-6~1.0×10-5)Pa·m3/s的卤素检漏仪的校准,其他制冷剂的检漏仪也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范围不大于600 μm的锡膏厚度测量仪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频率范围为6 GHz~110 GHz的雷达散射截面法材料反射率测试系统(以下简称RCS法测试系统)的校准。其他频率范围测试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平均间距为(140~2 000)nm、能观测到衍射现象的一维或二维反射光栅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经高温燃烧水解后,采用选择电极法测氟或(和)电位滴定法测氯的煤中氟/氯测定仪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应用冲击弹性波检测技术的锚杆(索)质量检测仪、立柱埋深检测仪、灌浆密实度质量检测仪和预应力检测仪等仪器(以下统称“冲击弹性波检测仪”)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频率范围在100 Hz~20 kHz范围内的测试声源的校准,也适用于包含信号源及功率放大器功能的声源单元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范围在1×10-9 Pa~1×102 Pa的电离真空计校准。
本规范规定了仅以燃气作为能源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含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下简称“燃气采暖炉”)的能源效率的计量要求、计量检测程序、计量检测方法、计量检测结果评定准则和检测报告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能源效率计量监督检测。委托检测可参考本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产品的单位亦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检测。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本规范所指的燃气应符合GB/T 13611的规定。
接受检测的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进口、销售的商品。